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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大學球類運動學系教師教學實踐研究升等評審要點1130611

臺北市立大學球類運動學系教師教學實踐研究升等評審要點
105年10月24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訂定,經院長105年11月4日通過
113年6月11日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經院長113年6月20日通過

一、為辦理教師教學實踐研究升等(以下簡稱教學實踐升等)審查,特依據本校教師教學實踐研究升等評審要點第二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教學實踐研究升等,係指教師以教學實踐研究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作為送審代表作,以教學場域及受教者為研究對象,在課程設計、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評量工具運用等方式,採取適當之研究方法驗證成效之歷程,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究(發)成果,於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之成果。
三、 申請教學實踐研究升等教師(以下簡稱申請升等教師),應具備下列各項基本條件:
(一)最近四年於本校每學期授課課程教學意見調查平均數在四分以上者。
(二)最近五年須至少獲得一次系級教學優良教師或績優通識教師獎。
(三)有提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教學實踐研究成果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者。
四、 教學實踐研究升等審查項目分為「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及「教學實踐研究成果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各項目總分以一百分計算,未達七十分者為不及格。審查內容及評分標準如下(審查項目評分表如附表一):
(一) 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項目(合計一百分):指本校教師評鑑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項目(採計至申請前一學期最近八學期計分)。
1.教學項目:教師評鑑之教學項目成績配分六十分。
2.研究項目:教師評鑑之研究項目成績,配分二十分。
3.輔導及服務項目:教師評鑑之輔導及服務項目成績,配分二十分。
(二) 教學實踐研究成果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項目(一百分),包含以下二項:
1.教學科目之教學實踐與學生學習成效之成果:為申請升等教師對所教學科目之教學實踐與學生學習成效之結果。
2.教學影音及教學歷程檔案:
(1)教學影音:由申請升等教師自行選擇教學主題及內容進行二個小時之教學演示,並以雙機以上錄製成光碟等影像資料,且不得剪接。
(2)教學歷程檔案:說明拍攝教學影音課程之教學設計(含目標、教學方法與策略、評量方式等)、學生學習成果分析或教學相關成果與回饋、教學省思等,以 A4 規格之資料冊或印刷裝訂成冊。
五、審查程序分為系初審、院複審及校決審三級。初審由各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 辦理,複審由各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辦理,複審通過後提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決審。審查程序如下:
(一)系初審:
申請升等教師應填妥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及教師教學實踐研究升等審查項目評分表,檢齊教師評鑑評分表、教學實踐研究成果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含教學影音及教學歷程檔案,一式五份)及相關佐證資料送系教評會初審,經審查具備本要點第四點各項基本條件,且教師教學實踐研究升等審查項目評分表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三項合計達七十分以上,同意申請升等,送院教評會辦理複審。
(二)院複審:
凡通過系初審之申請升等教師,將其教學實踐研究成果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含教學影音及教學歷程檔案,一式五份),連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教師教學實踐研究升等審查項目評分表、教師評鑑評分表及相關佐證資料送所屬院教評會辦理審查,院教評會複評具備本要點第四點各項基本條件,且教師教學實踐研究升等審查項目評分表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三項合計達七十分以上,同意申請升等,送校教評會辦理決審。
(三)校決審:
1.凡通過院教評會複審之申請升等教師,應將其教學實踐研究成果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含教學影音及教學歷程檔案,一式五份),連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教師教學實踐研究升等審查項目評分表、教師評鑑評分表及相關佐證資料,送教評會辦理審查後,辦理教學實踐研究成果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校外審查。
2.教學實踐研究成果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校外審完成後,由人事室彙整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教師教學實踐研究升等審查項目評分表、教師評鑑評分表、教學實踐研究成果技術報告(含教學影音及教學歷程檔案)、校外審查成績及相關佐證資料,再提校教評會決審。
3.校教評會決審完畢,由人事室將會議紀錄簽請校長核定後十日內將審查結果通知有關院、系及申請升等教師。升等通過者,由人事室於規定期限內主動通知辦理報教育部發給教師證書事宜,未能於期限內檢齊有關資料證件送校轉陳教育部辦理教師資格審定因而導致權益受損時,由該申請升等教師自行負責,不得異議。升等結果若為未通過者,本校應以書面敘明具體理由並附註救濟條款告知當事人。
六、教學實踐升等校外審查規定如下:
(一)校辦理教學實踐研究成果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校外審查時,審查人選由院教評會推薦至少十人參考名單,併同校教評會委員推薦至少十人以上參考名單,陳請學術副校長及教務長共同隨機抽取校外學者專家五人審查。選定人選後,由秘書室辦理校外審查。
(二)教學實踐研究成果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校外審查成績七十分以上者為及格。外審作業應送五位審查人審查,須至少四位以上審查人審查成績及格者,為升等通過。
七、本系教師申請教學實踐升等,其申請資格條件、任教年資計算、申請限制、 升等時程及程序、外審人員迴避規定、迴避名單提出、申請駁回、審查結果、 救濟程序及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聘任與升等評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八、經校決審未通過教學實踐升等審查之教師,再次申請教學實踐升等,仍須依本要點規定及程序辦理之。
九、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之教學實踐升等審查,比照本要點辦理。
十、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陳院長核定後,送人事室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