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大學球類運動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要點1130430
臺北市立大學球類運動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要點
經104.11.11.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經院長104年11月20日核定通過
經112.04.18 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討論,經院長113年4月30日核定通過
一、 臺北市立大學球類運動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準則(以下簡稱本要點)依據臺北市立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第四條訂定之。
二、 本系教師之初聘、續聘、長期聘任、停聘、解聘、不續聘及升等之審議,除遵照教育部(局)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及體育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準則辦理。
三、 本系教師得依其專長或專業領域,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等方式,呈現其專業理論、實務、教學之研究或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
資格條件依據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第壹章 教師之初聘
四、 本系初聘專任各級教師之任用資格、聘任程序、系教評會審議內容及專任教師如未持有教育部核發之教師證書之辦理程序,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之。
五、 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及升等程序,比照本要點辦理。
第貳章 教師之續聘、停聘、不續聘、解聘及資遣
六、 本系專任教師之起聘日期、初聘、續聘及新聘專任教師到職規定,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之。
七、 專任教師之停聘、不續聘、解聘及資遣應由所屬單位詳敘理由、法令依據及檢具相關資料,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辦理。
第參章 教師之升等
八、 本校教師升等得以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及教學實務升等為之。
有關教學實踐研究升等相關規定另訂之。
九、 本系教師教學服務成績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所定「教學」、「輔導及服務」評鑑項目核予成績,再按配分規定換算分數填具本系教師升等審查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表(如附表),教學服務成績以一百分計算,其中教學項目占百分之七十,輔導及服務項目占百分之三十,二項成績合計須達七十分,評分未達七十分者,不得提升等。
十、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除須符合本校教師聘任與升等評審辦法第十七條升等資格及第十八條規定外,應符合下列升等門檻之一:
(一) 以「專門著作」送審者:
一0七年八月一日(含)以後聘任之專任教師,應於申請升等期限內,至少六件著作刊登(或接受刊登證明)且其中至少二件著作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並於SCOPUS、SCIE、THCI、SSCI、TSSCI、EI、A&HCI等索引收錄之學術性期刊論文。
(二) 以「體育成就證明」送審者:
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十八條及附表四辦理。
十一、 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生效日(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前已取得講師證書之現職人員(簡稱舊制講師),其升等規定,須依本校教師聘任與升等評審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十二、 本校辦理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分為系初審、院複審及校決審三級。初審由各系教評會辦理,複審由各院教評會辦理,複審通過後提送校教評會決審,校教評會於每學期結束前完成審議。教師升等時程及程序應依本校教師聘任與升等評審辦法第二十條辦理。
十三、 本系教師升等校外審查規定應依本校教師聘任與升等評審辦法第二十一條辦理。
十四、 教師升等資格審查之評分,總分以一百分計算,其中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占百分之七十,教學服務成績占百分之三十。
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成績以一百分計算,未達七十分者為不及格。
教學服務成績以一百分計算,其中教學項目占百分之七十,輔導及服務項目占百分之三十,二項成績合計須達七十分。
十五、 系教評會對於教師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之外審意見有疑義者,應依本校教師聘任與升等評審辦法第二十三及二十四條辦理。
十六、 教師升等不通過者,各級教評會應將審查結果及其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升等教師。
申請升等之教師對各級教評會審議結果,如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時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結果認為申訴有理由時,應依實際情形送校或院或系教評會重行審議,如該教評會之決議,申請人仍不服時,除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亦得逕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第肆章 兼任教師之聘任、升等
十七、 本系初聘兼任各級教師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之資格,並需參照本院初聘兼任教師聘用原則辦理,聘任、續聘及請證程序,應依本校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十八、 本系兼任教師升等所需之任教年資,依本系專任教師升等所需年資加倍計算。
前項符合升等條件之兼任教師,在本校任教最近六年內累計滿六個學期,各學期實際任教滿一學分,且授課達十八小時,並須符合成績繳交、教學意見調查表平均達三‧五分以上且無任一科目低於三分及提供課程大綱上網者,得提出申請,升等程序及校外審查比照本校專任教師辦理之,升等之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應以本校名義刊登,始得辦理升等。
申請時若涉及審查費用時,應由當事人自行負擔。
十九、 本系兼任教師「教學」與「輔導及服務」: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所定「教學」與「輔導及服務」評鑑項目核予成績,再按配分規定換算分數填具本校「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表」,教學服務成績以一百分計算,其中教學項目占百分之七十,輔導及服務項目占百分之三十,二項成績合計需達七十分。
二十、 本系兼任教師請證或升等基本門檻之評審項目依本系專任教師規定辦理。
二十一、 本系兼任教師取得較高等級之正式學位,或領有較高等級之教師證書者,得申請改聘,經各系(所)專簽校長同意後,通過生效日得自提出申請之當學期起算。
第伍章 附則
二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三、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陳院長核定後,送人事室備案。
經104.11.11.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經院長104年11月20日核定通過
經112.04.18 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討論,經院長113年4月30日核定通過
一、 臺北市立大學球類運動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準則(以下簡稱本要點)依據臺北市立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第四條訂定之。
二、 本系教師之初聘、續聘、長期聘任、停聘、解聘、不續聘及升等之審議,除遵照教育部(局)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及體育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準則辦理。
三、 本系教師得依其專長或專業領域,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等方式,呈現其專業理論、實務、教學之研究或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
資格條件依據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第壹章 教師之初聘
四、 本系初聘專任各級教師之任用資格、聘任程序、系教評會審議內容及專任教師如未持有教育部核發之教師證書之辦理程序,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之。
五、 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及升等程序,比照本要點辦理。
第貳章 教師之續聘、停聘、不續聘、解聘及資遣
六、 本系專任教師之起聘日期、初聘、續聘及新聘專任教師到職規定,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之。
七、 專任教師之停聘、不續聘、解聘及資遣應由所屬單位詳敘理由、法令依據及檢具相關資料,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辦理。
第參章 教師之升等
八、 本校教師升等得以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及教學實務升等為之。
有關教學實踐研究升等相關規定另訂之。
九、 本系教師教學服務成績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所定「教學」、「輔導及服務」評鑑項目核予成績,再按配分規定換算分數填具本系教師升等審查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表(如附表),教學服務成績以一百分計算,其中教學項目占百分之七十,輔導及服務項目占百分之三十,二項成績合計須達七十分,評分未達七十分者,不得提升等。
十、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除須符合本校教師聘任與升等評審辦法第十七條升等資格及第十八條規定外,應符合下列升等門檻之一:
(一) 以「專門著作」送審者:
一0七年八月一日(含)以後聘任之專任教師,應於申請升等期限內,至少六件著作刊登(或接受刊登證明)且其中至少二件著作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並於SCOPUS、SCIE、THCI、SSCI、TSSCI、EI、A&HCI等索引收錄之學術性期刊論文。
(二) 以「體育成就證明」送審者:
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十八條及附表四辦理。
十一、 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生效日(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前已取得講師證書之現職人員(簡稱舊制講師),其升等規定,須依本校教師聘任與升等評審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十二、 本校辦理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分為系初審、院複審及校決審三級。初審由各系教評會辦理,複審由各院教評會辦理,複審通過後提送校教評會決審,校教評會於每學期結束前完成審議。教師升等時程及程序應依本校教師聘任與升等評審辦法第二十條辦理。
十三、 本系教師升等校外審查規定應依本校教師聘任與升等評審辦法第二十一條辦理。
十四、 教師升等資格審查之評分,總分以一百分計算,其中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占百分之七十,教學服務成績占百分之三十。
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成績以一百分計算,未達七十分者為不及格。
教學服務成績以一百分計算,其中教學項目占百分之七十,輔導及服務項目占百分之三十,二項成績合計須達七十分。
十五、 系教評會對於教師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之外審意見有疑義者,應依本校教師聘任與升等評審辦法第二十三及二十四條辦理。
十六、 教師升等不通過者,各級教評會應將審查結果及其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升等教師。
申請升等之教師對各級教評會審議結果,如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時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結果認為申訴有理由時,應依實際情形送校或院或系教評會重行審議,如該教評會之決議,申請人仍不服時,除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亦得逕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第肆章 兼任教師之聘任、升等
十七、 本系初聘兼任各級教師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之資格,並需參照本院初聘兼任教師聘用原則辦理,聘任、續聘及請證程序,應依本校教師聘任與升等辦法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十八、 本系兼任教師升等所需之任教年資,依本系專任教師升等所需年資加倍計算。
前項符合升等條件之兼任教師,在本校任教最近六年內累計滿六個學期,各學期實際任教滿一學分,且授課達十八小時,並須符合成績繳交、教學意見調查表平均達三‧五分以上且無任一科目低於三分及提供課程大綱上網者,得提出申請,升等程序及校外審查比照本校專任教師辦理之,升等之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應以本校名義刊登,始得辦理升等。
申請時若涉及審查費用時,應由當事人自行負擔。
十九、 本系兼任教師「教學」與「輔導及服務」: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所定「教學」與「輔導及服務」評鑑項目核予成績,再按配分規定換算分數填具本校「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表」,教學服務成績以一百分計算,其中教學項目占百分之七十,輔導及服務項目占百分之三十,二項成績合計需達七十分。
二十、 本系兼任教師請證或升等基本門檻之評審項目依本系專任教師規定辦理。
二十一、 本系兼任教師取得較高等級之正式學位,或領有較高等級之教師證書者,得申請改聘,經各系(所)專簽校長同意後,通過生效日得自提出申請之當學期起算。
第伍章 附則
二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三、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陳院長核定後,送人事室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