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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大學球類運動學系導師制度實施要點

臺北市立大學球類運動學系導師制度實施要點
101年3月22日本系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訂定
102年9月14日本系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系專任教師有兼任班級導師之義務,應負職責如下:
(一)協助學生生活、學業、人際、生涯等方面之輔導。
(二)個別或團體諮商。
(三)督導班級活動。
(四)輔導學生參加校內外競賽、活動。
(五)提供校內外獎學金資訊。
(六)學生獎懲建議。
(七)協助學生處理重大問題。
(八)學習困難學生之協助與輔導。
(九)特殊學生之輔導,須與家長保持連繫,必要時轉介校務處或相關單位。
(十)本校導師相關規定。
二、本系優良專任教師,依職級、年資參酌,做為擔任導師遴選之依據。
三、因故無法擔任者,經系主任同意得免兼導師職務,其缺額由下一順位遞補之。
四、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