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大學球類運動學系教師評鑑細則1081018
臺北市立大學球類運動學系教師評鑑細則
96年11月27日本系9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訂定
102年3月6日本系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9月14日本系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球類運動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升教師教學、訓練或研究與服務品質,促進教師專業成長,依臺北市立體育學院教師評鑑準則第八條訂定本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評鑑對象為服務滿一年以上之專任教師。
第三條 本系各級專任教師之評鑑項目分為教學、研究或訓練績效、服務三大項,評鑑方式得包括系(所)評鑑、教師自評、教師同儕評鑑、學生評鑑與其他評鑑。評鑑之總成績達七十分者為符合標準。
第四條:本系各級專任教師之評鑑項目分為教學、訓練或研究及服務等三大項,
本系專任教師應依下列各項比例組合,自行選定各評鑑項目所佔權重,權重配置如下:
一、教學:30%~50%,評鑑內容為:
(一)達基本授課時數佔30%
(二)教學評量佔60%
(三)其他教學相關配合事項佔10%
二、訓練或研究:50%~30%,評鑑內容為:
(一)訓練績效佔80%
(二)研究佔20%
三、服務:20%,評鑑內容為:
(一)校內服務佔50%
(二)校外服務佔50%
前項教學及訓練或研究合計為80%,服務為20%,三項合計100%,評審未達70分者,為不通過。各評鑑項目所佔權重,如附表一;各評鑑項目評分表,如附表二至五。
第五條 講師及助理教授之評鑑如下:
一、本系對初聘之講師及助理教授,得就其聘任後三年期間內之教學、訓練績效或研究、服務績效訂定具體考核標準據以審核,俾認定是否續聘。
二、評鑑之結果符合標準者,每隔三年由各系所實施教學、研究/訓練績效及服務再評鑑。評鑑結果不符合標準者,由系給予合理之協助,一至兩年再予評鑑,再評鑑如仍不符合標準者,由系向系教評會提出停聘或不續聘之建議。
三、凡最近一次評鑑不符合標準者不得提出升等。
第六條 副教授及教授之評鑑如下:
一、副教授及教授至少每三年須由各系所實施評鑑,評鑑不合標準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不得超授鐘點且不得在外兼職兼課。但被評鑑不合標準者,一年後可申請辦理再評鑑,自再評鑑通過之次年起解除上述限制。
二、凡最近一次評鑑不合標準之副教授不得提出升等。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接受評鑑:
(一)年滿六十歲者。
(二)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三)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四)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本校認可者。
(五)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一次以上或獲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累計達十次以上者。
(六)曾獲其他重要教學(訓練)、研究、服務獎勵或其成果具體卓著,經本系簽請校長同意免接受評鑑者。
(七)上述各項以發生在本校服務期間為限。
第七條 教師如經依法辦理借調或經核准之休假、傷(病)假、生產假或育嬰假一學期以上(含),其借調、休假、傷(病)假、生產假或育嬰假期間不計入評鑑任期期間。
第八條 本系訂於每年五月執行以上評鑑,並將評鑑結果通知相關單位及人員。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附表一
臺北市立大學球類運動學系
教 師 評 鑑 評 分 表
教師: 日期: 年 月 日
評鑑 項目 |
評分 |
加減分數原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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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重(A) |
基本分數 |
各項加減後得分(B) |
加權後 得分(A×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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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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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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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或 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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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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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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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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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 |
分 |
預評結果 |
□ 通過 □ 不通過 |
本案經 年 月 日球類運動學系 學年度第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定。
教師評審委員會
委員(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委員(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委員(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委員(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委員(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委員(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委員(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二
臺北市立大學球類運動學系
教 師 教 學 評 鑑 表
教師(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本大項所佔權重(請勾選):□30% □35% □40% □45% □50%
項目 |
三年內 |
證明文件(件) |
分數 |
(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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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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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教學大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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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項目 |
說明 |
證明文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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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學目標與內容之達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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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學與研究之結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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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學改進與品質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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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請自行列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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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 |
分 |
評鑑原則說明:
(一)基本分數:授課鐘點達各級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且學生教學評量平均達3.50(含)者(評分表為5分量表),基本分數為60分。超過或未達上述標準者,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酌予加減分數。前述各級教師基本授課時數,經相關規定減授者,依減授後時數計算。
(二)定性項目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酌予加減分數。
(三)各項加分以加至本大項滿分(100分)為止。
(四)所有事項須附證明文件。
附表三
臺北市立大學球類運動學系
教 師 訓練或研究 評 鑑 表-1
教師(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本大項所佔權重(請勾選):□50% □45% □40% □35% □30%
訓練部分80%
定量項目 |
三年內 |
證明文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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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項目(自我評量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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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 |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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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原則說明:
一、三年內之訓練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基本分數為70分:
(一)上述表格1-10項共計有3-5項者。
(二)超過或未達上述條件者,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依各項目之質與量酌予加減分數。
二、定性項目(自我評量報告)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酌予加減分數。
三、各項加分以加至本大項滿分(100分)為止。
附表四
臺北市立大學球類運動學系
教 師 訓練及研究 評 鑑 表-2
教師(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研究部分20%
定量項目 |
三年內 |
證明文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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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學術期刊(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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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討會論文(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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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專書(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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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研究計畫及成果(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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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獲獎成就(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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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請自行列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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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參加各項國內外研習會(項、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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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項目(自我評量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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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 |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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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原則說明:
一、三年內之研究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基本分數為70分:
(一) 上述表格1-7項共計有3至5篇(項、本)者。
(二)超過或未達上述條件者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依著作品質、篇數酌予加減分數。
二、定性項目(自我評量報告)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酌予加減分數。
三、各項加分以加至本大項滿分(100分)為止。
附表五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球 類 運 動 學 系
教 師 服 務 評 鑑 表
教師(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本大項所佔權重: 20%
定量項目 |
三年內 |
證明文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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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學校行政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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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校內委員會委員(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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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專業學術期刊編輯(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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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專業學術期刊評審(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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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國家各種考試委員(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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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專案任務(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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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政府各種委員會或經政府立案之社會團體無給職職務(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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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擔任研討會主持人、評論人、引言人或主講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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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系委員(次) |
(請條列舉出於本系擔任委員之紀錄) |
(若無可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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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協助本校辦理校內外各項活動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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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協助校外團體辦理各種活動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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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擔任校內外各項輔導或指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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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協助本系辦理各項活動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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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擔任本系各項輔導或指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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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擔任校或系友會職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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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其他(請自行列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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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項目(自我評量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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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欄如不敷填寫,請用背面或另紙繕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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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 |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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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原則說明:
一、基本分數:三年內上述表格1~15項,任有5~8項(次)者,基本分數為70分。超過或未達以上述標準者由本系教評會酌予加減分數。
二、擔任專業學術期刊編輯滿一年、評審一次及國家各種考試委員或完成專案任務一次者加分10分。
三、擔任政府各種委員會或經政府立案之社會團體之無給職職務者,每滿一年加10分。
四、其餘定性項目(自我評量報告)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酌予加減分數。
五、各項加分以加至本大項滿分(100分)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