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大學球類運動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臺北市立大學球類運動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93年10月20日本系9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訂定
99年10月01日本系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9月14日本系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9月17日本系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年10月18日本系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
經院長108年10月25日核定通過
一、本設置要點依據本校(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規範訂定之。(以下稱本會)
二、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專(兼)任教師之初聘、續聘、聘期、不續聘、停聘、解聘等事項。
(二)專任教師升等、進修等事項。
(三)專任教師長期聘任、延長服務等事項。
(四)專任教師歸屬異動事項。
三、本委員會設置委員七人,組成方式如下:
(一)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應遴聘系外教師擔任。
(三)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系主管擔任,開會時擔任主席,如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其他委員一人代理之。
(四)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於每年七月底前推選產生,教授應占委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人數不足時,得推舉他系教授擔任之。
(五)委員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委員於任其中出缺時,由系務會議推選候補委員遞補之,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休假及借調中之教師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四、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但停聘、解聘、不續聘之決議需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對審查之案件,應經出席委員充分討論後再做成決定。評審過程中,如有認定之疑義,應讓當事人有提出書面或口頭答辯之機會。
本會委員除考量對教學、研究、服務成果、任教年資等因素予以斟酌外,不應對申請人專業學術以多數決作成決定;有關教師升等專門著作之評審,本會對校外學者專家審查結果,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
升等案之審議不得低階高審,低階者就升等個案不得參與表決。
五、本設置要點經系會議通過後,陳院長核定後實施。
93年10月20日本系9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訂定
99年10月01日本系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9月14日本系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9月17日本系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年10月18日本系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
經院長108年10月25日核定通過
一、本設置要點依據本校(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規範訂定之。(以下稱本會)
二、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專(兼)任教師之初聘、續聘、聘期、不續聘、停聘、解聘等事項。
(二)專任教師升等、進修等事項。
(三)專任教師長期聘任、延長服務等事項。
(四)專任教師歸屬異動事項。
三、本委員會設置委員七人,組成方式如下:
(一)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應遴聘系外教師擔任。
(三)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系主管擔任,開會時擔任主席,如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其他委員一人代理之。
(四)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於每年七月底前推選產生,教授應占委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人數不足時,得推舉他系教授擔任之。
(五)委員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委員於任其中出缺時,由系務會議推選候補委員遞補之,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休假及借調中之教師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
四、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但停聘、解聘、不續聘之決議需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對審查之案件,應經出席委員充分討論後再做成決定。評審過程中,如有認定之疑義,應讓當事人有提出書面或口頭答辯之機會。
本會委員除考量對教學、研究、服務成果、任教年資等因素予以斟酌外,不應對申請人專業學術以多數決作成決定;有關教師升等專門著作之評審,本會對校外學者專家審查結果,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
升等案之審議不得低階高審,低階者就升等個案不得參與表決。
五、本設置要點經系會議通過後,陳院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