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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大球類運動學系系務會議設置要點1130611

臺北市立大學球類運動學系系務會議設置要點

102年11月6日 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訂定
113年5月23日 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

一、臺北市立大學球類運動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系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 設置辦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本會議由本系系主任及專任教師(含專業技術人員)組成之,以系主任為主席,討論本系重要系務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專案教學人員、兼任教師、助教及職員列席會議。
本會議至少應有一名大學部學生代表列席,由本系學生會會長擔任。系務會議之提案如與學生學業、生活及獎懲直接相關者,僅就該提案,原列席會議之學生代表改為出席會議。
三、本會議討論審議下列事項:
(一)系務會議議案。
(二)本系中、長程系務發展計畫。
(三)本系各項重要章則。
(四)本系預算編列。
(五)本系教務、學生事務、研究及其他系內重要事項。
四、本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三次,並得由會議主席視需要主動擇期召開會議,或經本系專任教師三人以上聯名要求後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時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本會議相關提案及臨時動議之表決,得以無記名投票或舉手方式行之。
六、人事提案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七、開會通知應於每次開會前一週,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全體與會人員。
八、會議議程應將前次會議執行情形列入報告;凡經決議事項應正式列入會議紀錄,並於會後將副本分送與會人員備查。
九、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務會議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