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大學球類運動學系自我評鑑要點
臺北市立大學球類運動學系自我評鑑要點
106年1月12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訂定
一、 依據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八條及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大學校院系所評鑑實施計畫」訂定球類運動學系自我評鑑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為辦理自我評鑑工作,本系得成立相關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並由系主任及本系全體專任教師組成,以進行自我評鑑之規劃、實施、執行與指導工作。
三、 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自成立後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並針對委員前次所提待改善事項進行討論。
四、 自我評鑑以每四年辦理一次為原則,並應著重於優點、特點之表揚,呈現並提供改進之建議。
五、 自我評鑑內容應依據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公告之評鑑項目,成立各評鑑工作小組,並依其所負責之項目內容及任務,實際進行自我評鑑工作。
六、 自我評鑑實施流程如下:
(一) 由系主任推動組成「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並由委員會選聘各「評鑑工作小組」成員,建立溝通聯繫與協調機制後,進行自我評鑑之規劃、實施、執行與指導工作。
(二) 各「評鑑工作小組」就其所負責項目提出說明與討論後,依據高等教育評鑑中心格式,撰寫自我評鑑報告及彙整相關佐證資料。
(三) 「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選聘實地訪評委員,並參照自我評鑑報告進行實地訪視工作。
(四) 實地訪評委員就訪視單位之教學、業務狀況與實際情形,提出訪評意見與改善建議。
(五) 各「評鑑工作小組」依據實地訪評意見與改善建議,擬定具體改善計畫,並由「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進行管考動作。
七、 實地訪評委員應邀請校內外專家學者三至五人為原則,委員之專長背景須與本系學術、競技運動領域相關,或具有該領域評鑑經驗者。
八、 自我評鑑結果應作為本系進行系務推動、教育品質改善、提升及校內外評鑑之參考資料。
九、 本系自我評鑑所需之經費由本校年度預算支應。
十、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106年1月12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訂定
一、 依據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八條及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大學校院系所評鑑實施計畫」訂定球類運動學系自我評鑑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為辦理自我評鑑工作,本系得成立相關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並由系主任及本系全體專任教師組成,以進行自我評鑑之規劃、實施、執行與指導工作。
三、 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自成立後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並針對委員前次所提待改善事項進行討論。
四、 自我評鑑以每四年辦理一次為原則,並應著重於優點、特點之表揚,呈現並提供改進之建議。
五、 自我評鑑內容應依據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公告之評鑑項目,成立各評鑑工作小組,並依其所負責之項目內容及任務,實際進行自我評鑑工作。
六、 自我評鑑實施流程如下:
(一) 由系主任推動組成「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並由委員會選聘各「評鑑工作小組」成員,建立溝通聯繫與協調機制後,進行自我評鑑之規劃、實施、執行與指導工作。
(二) 各「評鑑工作小組」就其所負責項目提出說明與討論後,依據高等教育評鑑中心格式,撰寫自我評鑑報告及彙整相關佐證資料。
(三) 「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選聘實地訪評委員,並參照自我評鑑報告進行實地訪視工作。
(四) 實地訪評委員就訪視單位之教學、業務狀況與實際情形,提出訪評意見與改善建議。
(五) 各「評鑑工作小組」依據實地訪評意見與改善建議,擬定具體改善計畫,並由「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進行管考動作。
七、 實地訪評委員應邀請校內外專家學者三至五人為原則,委員之專長背景須與本系學術、競技運動領域相關,或具有該領域評鑑經驗者。
八、 自我評鑑結果應作為本系進行系務推動、教育品質改善、提升及校內外評鑑之參考資料。
九、 本系自我評鑑所需之經費由本校年度預算支應。
十、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