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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大學球類運動學系系主任推選辦法1050530

臺北市立大學球類運動學系系主任推選辦法
91年9月19日訂定本推選細則
96年6月12日本系9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3月9日本系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9月14日本系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5月30日本系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特訂球類運動學系(以下稱本系)系主任推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 系主任由本系專任教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選舉產生。
三、 系主任參選資格,必須為本系專任教授或副教授,並服務於本校滿五年以上。
四、 應於現任系主任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完成系主任選任工作。
五、 參選人應於本系公佈登記時間內完成登記;候選人僅一人或無人登記時,則本系具參選資格之專任教授及副教授,皆列為當然候選人。
六、 選舉採單計法,每張選票圈選一人,選舉結果票數最多之前二位候選人經院長提請校長聘請兼任之。
七、 本系系主任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前二個月,經本系專任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系務會議並達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連任一次。
八、 本系系主任辭職或因故出缺時,由院長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提請校長同意代理之,代理時間至該學期結束為止。
九、 本系系主任如有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或有重大事由,由校長交議或由本系三分之二以上教師連署提議,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不適任主管職務者,由人事室簽請校長解聘其兼職。
十、 本辦法經由系務會議通過後,經院長核定後實施。